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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六十五章 白刃不饶逐名求利(第2页)

大明律规定同谋共同殴打他人,导致重伤或死亡的,动手打人的人判处绞刑,其他同谋者各自承担罪责。

如果有两三个人共同殴打一个人,各自都造成了重伤,难以确定是谁下的手以及谁是主谋或指使者,如果遇有在大牢中死亡的情况,就以这个死亡的人作为定罪的依据。

现在有些官员在遇到在家病故,且已过去数年的情况时,就将监牢中下手打人的人从轻落。

这是用病死的人去抵偿因殴打而死的命案,实属纵容滥用律法。

吴时来提议,今后不得一概准许这样抵罪。

在京城的恶逆和强盗真犯,即使在停刑之年,也会不时处决。

但凶恶到杀害父亲的地步,即使立即凌迟处死,也仍觉有遗憾。

而在外地此类罪犯却得以拖延时间,因为案件应当分类上奏,没有单独上奏的先例。

单独上奏是表示情况紧急,分类上奏则表示情况较缓。

如果这类案件在外地拖延数年,让罪犯在狱中病死,将如何平息神人共愤。

吴时来谏议,今后在外地,凡是遇到这类案件,御史单独详细上报到都察院,都察院单独上奏,只要皇帝的批复一到,就立即处决。

对于已死的罪犯,由府州县戮其尸体。这样,才能使刑罚得到公正的执行。

上面五条律法的修改,朱厚熜甚至都能照准,而第六条……大明律规定伪造各衙门印信的人应当斩。

吴时来则谏言,如果是私自铸造铜铁印信,必须斩。

如果仅是篆文印章,但材质并非印信,则不能称之为伪造,要改为描摹印信充军的处罚。

今后伪造印信的人犯,如果是用木石泥蜡等材料制作的,只按照描摹印信的条例来处罚,如果再犯则拟斩。

伪造印信并使用的,如果只使用了一次且赃物不足以判徒刑的,也按照盗窃罪来论处。

如果再犯则按照条例,三犯则按照法律来论处。

看上去,这不过是宽松了些律法。

但伪造奏疏案中,冒充刑部尚书潘恩名义的印信,就是木石所刻。

换句话说,吴时来要将伪造奏疏案给予法理支持,要免去伪造奏疏者的罪行。

不知道这是故意的,还是不小心的,吴时来上疏的第六条要修改的律法,就正好与伪造奏疏案有关。

“谢圣……”

吴时来谢恩的话还没说完,就听到圣音继续,道:“但朕认为,那第六条不必修改,伪造印信,不论以什么材料制成,都该一律斩,这是祖宗律法。”

朱厚熜望向了就席的刑部尚书潘恩、都察院左都御史颜鲸和大理寺卿黄清,三人几乎同时站了起来,道:“臣等也以为,祖宗律法不可改!”

吴时来,“……”

那六条律法,全是祖宗律法,怎么五条都能改,唯独第六条不能改?

祖宗律法,很灵活啊!

形势比人强,吴时来只能默然端着酒杯站在那里。

朱厚熜示意三法司堂官落座,又望向了吴时来,问道:“朕听说,你府上招揽了不少文人墨客,还办了个书院,文气纵横啊,花了不少银子吧?”

不得不说,严党、清流的影响至今尚在,吴时来也是徐阶的门生之一。

聂豹死后,徐阶失踪,在京的东林书院学子群龙无,纷纷选择还乡。

但走到河南境内,吴时来将之纷纷留了下来,予以了不错的安置。

那些东林书院学子也不是不知感恩的人,为吴时来办了个“吴公书院”,整日为吴时来鼓吹扬名。

“回圣上,门客、书院耗费了三万两银子。”

“银子从哪来的?”

“回圣上,是借来的。”

朱厚熜从御座上站起,一手扶着,问道:“跟谁借的?”

“开封城万通钱庄的一个姓孙的老板。”吴时来答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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